租车公司和欺骗性营销策略

在本周的《旅行法》文章中,我们研究了一些涉及欺诈和不公平营销行为的租车案例,消费者应注意这些案例。 第11巡回上诉法院在Venerus诉Avis Budget Car Rental,LLC案第16-16993号(25年2018月40日)中的最新判决再次提醒我,在撰写了XNUMX多年关于旅行法的文章之后,到目前为止,一些美国出租汽车公司是违反旅游业消费者权益的人。

在Venerus案中,涉及一类外国租车保险购买人,指控其违反合同以及违反《佛罗里达欺骗性和不公平贸易惯例法》,第11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对阶级认证的否认,并指出: Avis / Budget的商业惯例是向来自美国以外国家/地区的租赁客户出售补充责任险或附加责任险(SLI / ALI)。 希瑟·维纳鲁斯(Heather Venerus)声称……Avis / Budget承诺将SLI / ALI承保范围作为通过Ace American Insurance Company(ACE)提供的一项保单,该承保人有权在佛罗里达州提供这种承保范围。 Venerus声称,尽管有Avis / Budget的合同义务,但从未为购买可选保险的外国承租人购买或提供过ACE保险单或任何其他SLI / ALI保险单。 相反,不是保险公司的Avis / Budget旨在为外国承租人自己提供无政策或书面条款的合同责任险。 据称,Avis / Budget缺乏在佛罗里达州进行此类保险的授权,因此离开了承租人,而承租人并未获得他们被承诺并已购买的合法有效保险。 此外,法院指出,“ Avis / Budget对它没有从ACE获得SLA / ALI保险单没有异议”。

未披露的电子通行费:Mendez案

在Mendez诉Avis Budget Group,Inc.案中,第11-6537(JLL)号民事诉讼(DNJ,17年2017月1日)中,代表租赁汽车服务的消费者提起的集体诉讼,该汽车的“配备有租赁工具并据此收费法院使用一种电子系统支付称为“ e-Toll”的通行费,并证明了该通行证是全国性的,并指出“原告指控他在租车之前,之中和之后……不建议他:2)可以配备电子收费设备; 和15.75)确实已经预先注册并激活了电子通行费(并且进一步),他没有被告知(他的租车)配备了电子通行费设备,他将有义务支付比实际通行费更多的费用产生的费用”。 在原告前往佛罗里达的旅途中,不为人所知的是,他被租车的电子收费设备收取75美元的费用,其中包括15.00美元的通行费和17美元的“便利费”。他没有产生任何额外费用”。 另请参阅:Olivas诉Hertz公司,案号01083-cv-18-BAS-NLS(SD Cal.2018年XNUMX月XNUMX日)(客户质疑与使用收费公路有关的行政费用;强制执行强制性仲裁条款) 。

不公平的货币兑换:Margulis案

在Margulis诉Hertz公司诉14-1209号民事诉讼(JMV)(DNJ,28年2017月XNUMX日)中,代表在国外租车的客户的集体诉讼,法院在解决一项发现争议时指出,“原告…发起了这一假定的集体诉讼……指控赫兹(Hertz)正在实施广泛的货币兑换计划,称为“动态货币兑换”(DCC),以欺骗在国外租车的客户。 原告声称,赫兹在不收取任何货币兑换费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了汽车租赁的报价,将收费直接从客户的信用卡中扣除,然后错误地声称客户专门选择了货币兑换和随后的超额收费。 原告声称,他是赫兹(Hertz)DCC与汽车租赁有关的DCC行为的受害者(在英国和意大利),并指控其违反合同,不当得利,欺诈和违反《新泽西州消费者欺诈法》。

未披露的飞行常客费:施瓦茨案

在Schwartz诉Avis Rent A Car System,LLC一案中,第11-4052(JLL),12-7300(JLL)号民事诉讼(DNJ 21年2016月10日)最终批准了拟议的和解方案[现金或现金选择11代表Avis类别进行较早认证的[Schwartz诉Avis Rent A Car System,LLC,民事诉讼第4052-28号(JLL)(DNJ,2014年0.75月0.75日)]集体诉讼客户(涉嫌违反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违反《新泽西州消费者欺诈法》)因参加Avis的“旅行合作伙伴计划”赚取飞行常客里程和其他奖励而被收取$ XNUMX的附加费。 法院在授予集体证明时指出:“原告辩称,被告从事两种不同类型的非法行为:故意遗漏和不合情理的商业行为……(故意)忽略了Avis每天收取XNUMX美元以参加其计划的事实”,因为他们都没有将[这个事实]包含在原告和其他合理的承租人期望看到的地方,而是(在所有披露都未披露的范围内)将这些事实隐藏在晦涩的地方,目的是不原告或其他合理的承租人都曾看到过“所谓的不合理的商业行为……是基于这种疏忽”。

非法收费:Arizona AG

在亚利桑那州诉丹尼斯·萨班州案中,案号:CV2014-005556(亚利桑那州超级,14年2018月1.85日),在进行了为期五周的审判后,J。孔特斯作出了44万美元的判决,裁定菲尼克斯汽车租赁公司和萨班的Rent-A-汽车违反了亚利桑那州的《消费者欺诈法》(ARS 1522-48,000等),对至少3.00名消费者施加了非法收费,其中包括“ PKG为$ 11.99,服务和清洁为$ 2.50,S / c为$ XNUMX”,强制性税,特定年龄以下的驾驶员,使用现金或借记卡付款的费用,缺乏有效保险证明的费用,其他驾驶员的费用,州外旅行的费用,国际驾驶执照的费用,下班后收费下车,并收取班车,出租车和其他运输费用。

但那不是全部

在过去的25年左右的时间里,出租汽车的客户声称某些出租汽车公司的各种欺骗性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包括:

(1)碰撞损害豁免(CDW)的超额收费[Weinberg诉Hertz Corp.,同上($ 1,000的保险抵扣额,消费者可以通过每天支付$ 6.00的CDW来绕过保险,每年推断该金额为$ 2,190,碰撞价值为$ 1,000。损害保险据称不合情理); Truta诉Avis Rent A Car System,Inc.,案情193加州。 应用程式3d 802(Cal。App。1989)(每天6.00美元的CDW收费,按年率计算,所收取的费率是所提供“保险”金额的两倍以上,据称是不合理的高))],但没有透露CDW可能会重复租客自己的保险[Super Glue Corp.诉Avis Rent A Car System,Inc.,132 AD 2d 604(2年1987月XNUMX日)]。

(2)在归还租车后提供替代汽油时多收[Roman v。Budget Rent-A-Car System,Inc.,2007 WL 604795(DNJ 2007)(每加仑5.99美元); Oden v。Vanguard Car Rental USA,Inc.,2008,WL 901325(ED Tex。2008)(每加仑4.95美元)]。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AI)的超额收费[Weinberg诉Hertz Corp.,同上(指称,每天对PAI收取2.25美元的费用是过高且不合理的,因为日利率等于821.24美元的年化利率)]。

(4)车辆逾期归还的过高收费[Boyle诉U-Haul International,Inc.,2004 WL 2979755(Pa。Com。Pl 2004)(“有一种常见的收费模式和做法,租期”,尽管合同条款绝对无法定义租期,但在广泛的广告中明确暗示可以按整日的固定价格租用该车辆,并且合同文件无法确定任何“覆盖率” '由于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归还设备”)]。

(5)附着力合同[Votto诉American Car Rentals,Inc.,2003 WL 1477029(Conn。Super。2003)(租车公司不能以合同反面的条款限制车辆损坏豁免;“本案中的协议为粘附合同的经典示例(“涉及由具有较高议价能力的一方起草并强加的合同条款,该条款意外地且经常不合理地限制了起草合同的一方的义务和责任”))。

(6)征收不当的附加费[Cotchett诉Avis-A-Car System,56 FRD 549(SDNY 1972)(消费者质疑对所有租赁车辆征收一美元的附加费的合法性,以弥补因租赁汽车公司而导致的停车违规行为)根据最近颁布的城市条例负责)]。

(7)多收实际修理损坏车辆的费用[People v。Dollar Rent-A-Car Systems,Inc. 211 Cal。 应用程式3d 119(Cal。App。1989)(出租人通过使用虚假发票对损坏的车辆进行维修的批发成本收取零售价)]。

(8)非法出售保险[People v。Dollar,同上(对虚假和误导性商业行为负责的租车公司;应处以100,0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Truta,同上(CD​​W不是保险)]。

(9)不合理的罚款和租赁条款[Hertz Corp.诉Dynatron,427 A. 2d 872(Conn。1980)。

(10)不合理地免除保修责任[Hertz v。Transportation Corp.,59 Misc。 2d 226(NY Civ。1969)]。

(11)未公开的州外提货费用[Garcia v。L&R Realty,Inc.,347 NJ Super。 481(2002)(在租车返回州外后,客户无需支付600美元的费用;律师的费用和裁定的费用)]。

(12)征收虚假税[Commercial Union Ins。 诉欧洲汽车公司,2002年,美国Dist LEXIS 3319(ND Ill。2002)(客户称,他们被迫缴纳“外国'营业税'或'增值税”……而实际上没有应缴税款且(租车公司)保留“税”)]。

(13)CDW覆盖范围不当排除[Danvers Motor Company,Inc.诉Looney,78 Mass。App。 Ct。 1123(2011)(不强制排除)]。

(14)无法揭示可避免的指控[Schnall诉Hertz Corp.,78 Cal。 应用程式第4条,第114条(2000年批准,加利福尼亚州)(“对可选服务的可避免收费的授权几乎不等于允许就这种收费误导客户”)。

(15)未披露许可和设施费用[Rosenberg诉Avis Rent A Car Systems,Inc.,2007 WL 2213642(ED Pa。2007)(客户称Avis从事通过诱骗客户来欺骗客户的模式和做法)每天$ .54的车辆牌照费和每天$ 3.95的客户设施费”,但未披露费用”)]。

(16)不正当索赔程序[Ressler诉Enterprise Rent-A-Car Company。 2007 WL 2071655 WD Pa。2007)(根据PAI政策对索赔进行了不当处理)。

热线不太热

在许多据称具有欺骗性的商业行为中,隐含着对虚假事实的虚假陈述。 例如,在2013年的Shabar诉Hotwire,Inc.和Expedia,Inc.,2013 WL 3877785(ND Cal。2013)一案中,租车客户称他“使用Hotwire的网站从租车公司租车以色列特拉维夫的本古里安机场的代理商。 Shabar声称,他与Hotwire的合同列出了其他条款,其中包括每日租金($ 14),租赁期限(5天),预计税费清单($ 0)和预计旅行总额($ 70), Shabar声称,当他提车时,租赁公司要求他支付Hotwire所说的70.00美元的估计价格,外加60.00美元的强制性第三方责任保险和20.82美元的税款。 Shabar总共声称他“支付了150.91美元,而不是Hotwire估计的70.00美元”。 法院拒绝驳回Shabar的申诉,裁定'Shabar充分指控Hotwire关于总估计价格的肯定陈述是错误的或误导合理的人。 首先,这一估计是错误的,因为Hotwire故意省略了现成的重大和强制性附加费用,并且它知道Shabar必须支付租车费用。 第二,报价的估计税费是错误的,因为Hotwire知道这些成本不会是0.00美元。

舒适的关系

在加利福尼亚州Shames v.Hertz Corporation,2012 WL 5392159(SD Cal.2012)及其内华达州类似物案中,提出了一个有趣的例子,据称有些州政府与汽车租赁业之间的合作损害了汽车租赁客户。 Sobel诉Hertz公司,291 FRD 525(2013年2012月3996848日,内华达州)和Lee诉Enterprise Leasing Company,2012 WL XNUMX(D.Nev.XNUMX年)。

加州案

如上述Shames中所述,“ 2006年,乘用车租赁行业(RCD)提出了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修改,并随后颁布了……为换取增加的资金(向加利福尼亚州旅行和旅游委员会(委员会)付款),允许向客户收取的“捆绑”费用广告将这些费用与基本租金分开列出。 重要的是,采用的更改使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评估传递给客户”。 原告声称这导致向休闲租车客户收取两项特定费用……在租车费用中增加了2.5%的旅游评估费,这反过来又为委员会筹集了资金。 原告声称,委员会随后与RCD勾结,通过将2.5%的旅游评估费转嫁给客户来确定租车价格。 其次,刚果民盟“解散”已收取给客户的机场特许权费,以向客户支付在机场经营业务的权利,以支付给机场…租金价格的9%…(指称他们)的租户支付了更高的总价。在加利福尼亚机场租车比在其他地方租车要多”。

内华达州案件

加利福尼亚州Shames集体诉讼解决后,涉及“机场特许权恢复费”的内华达州集体诉讼[Sobel诉Hertz Corporation,同上]受到审判,除其他外,该通行做法是否违反了Nev。Rev.。统计(NRS)第482.31575条和《内华达欺骗性贸易惯例法》(NDTPA),“涉案金额超过$ 42百万…”。 法院在证明类别和发现法定违法行为时指出:“八十年代末的租车行业卷入了激烈的价格战,这场战争使'[汽车租赁]公司[d]不断陷入额外的收费陷阱。毫不怀疑的租户,并使用各种广告媒体来做到这一点”。 法院规定按法定利率判给赔偿和判决前利息。

结论  

美国租车业对其对消费者的责任持消极态度。 如果可以避免或更换其服务,则建议消费者这样做。 下次尝试Uber或Lyft。

帕特里夏和汤姆·迪克森

帕特里夏和汤姆·迪克森

作者Thomas A. Dickerson于26年2018月74日去世,享年XNUMX岁。通过家人的宽容, eTurboNews 被允许分享他已归档的他的文章,他已将其发送给我们供以后每周发表。

先生Dickerson退休后担任纽约州最高法院第二庭上诉庭副大法官,并撰写了42年的《旅行法》,其中包括他每年更新的法律书籍,《旅行法》,《法学期刊》(2018年),《诉讼国际侵权法》。美国法院,汤森路透西法律(2018),集体诉讼:50个州的法律,法律期刊出版社(2018),以及500多种法律文章,其中许多是 可在这里。 有关其他旅行法的新闻和动态,特别是在欧盟成员国中, 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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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托马斯·迪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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